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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法律概念司法审查研究

摘要。由于不确定法律概念在行政法律条文中大量存在,而这些用语无不留有一些模糊空间,无法指明界线。行政机关在解释不确定法律概念时,有很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往往表现为裁量行为,但我国的行政法并未将行政裁量和不确定法律概念做明确区分,在司法审查制度上出现混乱。在区分不确定法律概念和行政裁量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对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司法审查,以推动我国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关键词:不确定法律概念;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行政裁量;司法审查

1不确定法律概念

1.1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含义。不确定法律概念最早起源德国梅耶首创,学者特茨纳将不确定法律概念从行政裁量中分离出来,奠定了行政法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研究基础。不确定法律概念同样也是我国台湾地区适用的一项法律制度,主要是学习德国行政法。台湾学者陈清秀认为不确定法律概念是一个模糊且未明确表示的概念,并且包含许多不确定的外围概念。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第四款“公务活动”和“国事活动”就是不确定法律概念。1.2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需对该法律概念进行理解,使其变得确定。解释是适用的基础,只有这个解释确定了才谈得上适用。不确定法律概念不仅存在于行政法中,也存在于刑法和民法中,适用广泛,因此,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建立一个规则体系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对解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主体需明确,笔者认为其解释主体应该是适用这个法条的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还有行政相对人具有紧密的联系,行政机关了解行政行为的始末,在遵守法律程序和实体的情况下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一个合理的解释。行政机关适用这个法条,对法条中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了解释,得出一个合法结论,不代表在今后其他行政机关对这个不确定法律概念也要这样解释。这就说明,不同的行政机关对不确定法律概念都有不同的解释,行政机关根据不同的行政行为又会做出不同的解释。不确定法律概念具有语意模糊性和多义性,要消除这种模糊性和多义性,没有具体的案例,空谈是不行的,只有将其适用于具体个案的整体行为,才能使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其次,研究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基本方法。消除法律规范中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是法律得以适用的前提,而法律解释则是实现这一目标最关键和最常用手段。因此,对广泛散见于各类行政法规范中的不确定法律概念而言,法律解释构成了其具体化的必要和基本手段。法律解释方法众多,目前我们应该做的就是不应该再引入新的法律解释方法,而应该整合现有方法的基础上,寻找一些最能契合实际、最能为执法者所掌握、最能体现公平正义要求的法律解释方法,对现行的法律解释方法进行精简和整合。最后,探索构建各种法律解释方法相互冲突情况下的优先适用次序。在各种解释方法中,文义解释是首先应考虑的使用方法,一般而言,文义解释往往不能看表面意思,有的需要结合一定的语言环境,有的按照法律术语中赋有的特殊含义,有的需要专业知识解释其含义。若通过文义解释得出两个以上结论,就该采用其他解释,例如,伦理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等方法。

2不确定法律概念与行政裁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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