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慈善审计现状及建议

[摘要]审计在预防慈善领域腐败问题、提高慈善活动透明度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慈善领域应完善地方审计立法或指引,使慈善审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构建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国家审计三位一体的审计体系,创新审计方式方法,提高审计监督效能,预防“善”腐败、提升“善”治理。

[关键词]慈善;审计;监督;治理

审计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审计在预防慈善组织腐败、提高慈善活动透明度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慈善活动涉及的资金量巨大,而捐赠人与慈善组织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审计监督制度的不完善增大了慈善领域滋生腐败问题的可能性。随着一系列挪用慈善资金事件的曝光,慈善组织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慈善事业发展受阻。慈善事业引入审计制度,将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信息的可信赖程度,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权的行使将更加有效,慈善事业的透明度将得到很大提升。审计对提升慈善事业治理也具有重要意义。会计信息能够反映慈善组织的财务状况、运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向社会公示慈善组织运行成本、受赠财务、慈善活动支出等各项指标,经过审计的会计信息可信度更高,能够有效缓解因捐赠者或潜在捐赠者与慈善组织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任危机。高质量审计效应的发挥依赖慈善组织成熟、理性的决策,内部审计在大型慈善组织内部管理中起着良好的辅助作用。慈善捐赠具有社会广泛参与性,慈善活动具有公共服务性,且慈善组织的内部信息不涉及商业秘密,也不会引发不正当竞争问题。但审计如何介入慈善事业,以及如何发挥预防“善”腐败、提升“善”治理是当前面临的新问题。

一、慈善审计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一)慈善审计立法有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虽然慈善法的实施使得慈善审计有了法律依据,但该法的规定相对简单,关于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慈善项目绩效评价标准、审计主体、审计信息公开主体、程序、途径等方面,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慈善审计仅限于财务审计,并不包括绩效审计,这使得审计监督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对慈善组织的审计,除了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侵占、挪用慈善组织财产行为,也应审查慈善物资从募集到使用的整个过程,以及评价慈善组织的绩效,确保慈善活动的合法合规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虽然对内部审计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该规定适用于“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包含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并非专门针对慈善组织,缺乏针对性。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中,也未明确包括审计信息,仅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及资产变动情况等作为信息公开内容。地方性立法,如《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也并未对慈善法规定的审计制度予以细化,缺乏可操作性。

(二)慈善审计主体不明确。截至2017年12月底,全国共有社会团体35.5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40万个,各类基金会6307个,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和慈善超市2.8万个。国家审计显然难以承受数量如此庞大的慈善组织、慈善项目审计任务,况且国家审计机关还要对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组织和单位进行审计监督,而法律对于慈善组织的审计主体规定并不明确,导致社会审计能否介入慈善审计领域、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均不明确。


(未完,全文共5264字,当前显示148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