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监管制度分析
一、金融期货交易的基本定义
随着市场经济在近些年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也开始走向繁荣,作为一种投资理财的方式金融期货应运而生。所谓的金融期货交易就是指在一些金融证券交易所里面买卖两方对一些金融产品或者是去其衍生而来的一些产品,根据已经商量好的价钱在某一时间进行正常交易的一种合约。这里所说的金融产品范围非常广泛,既能够是股票或者是债券,还能够使期货等等。这种金融期货的交易活动的普及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普通商品期货的快速发展,自从金融期货交易开始产生之后,因为其高收益便得到迅猛的发展,在整个金融交易市场上占据着非常大的比例,但是与此同时它的风险性也应该得到充分的重视,并及时做好防范措施。
二、目前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
进行金融期货交易在伴随着高收益的同时都会存在一些风险,一些自然风险以及市场机制作用造成的风险无可避免,可是有的风险却是能够通过金融期货市场的制度来进行积极防范规避,下面我们将分析这些制度中存在的一些不足
(一)市场监管主体分工不明确
目前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监管的主体包括有证监会,期货交易协会等5方主体,监管主体过多尽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便利,但是这也造成了另外一个缺陷——分工不明确,各个监管主体相互推脱责任,出现交叉灰色地带,进而使得金融期货市场交易出现了较大的问题,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风险。只有制定出严格的市场监管规章制度,制定出严厉的奖惩办法,并且将其落到实处,才能够明确各方的主体责任,使得金融市场更加完善的运行。
(二)期货业协会的权利发挥受到限制
期货业协会是伴随着整个金融期货交易所衍生出的组织,理应对金融期货市场风险进行积极的防范,但是由于受到最高期货监管机构权利的制约,期货业协会的影响力发挥受到限制。期货行业协会不仅仅要开展做好自己在期货交易方面的工作,同时又必须听从执行最高期货监管机构的命令,,一旦这二者之间出现矛盾冲突,期货业协会的本质职能就无从发挥,进而对金融市场造成较大的波动。
(三)投机交易活动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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