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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市场主体培育途径

一、文化市场主体的内涵及特点

所谓“市场”按现代汉语辞典的解释是指“商品交易的场所”。当然,这个“场所”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甚至还可以是“虚拟”的。只要哪里有商品交易行为发生,哪里就可以成为“市场”。现代市场的特点是它的统一性、开放性、竞争性和有序性,它的功能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相互联系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文化市场具有与其他市场相同的特点。另一方面,正如文化商品因其负载着重要的意识形态价值而不尽相同于其他商品,文化市场除具有其他市场的一般特点之外,还具有自己的特征。这种特征主要表现在其一国内部与国家之间统一性与独立性、开放性与锁闭性、竞争性与保护性、有序性与失序性之间的矛盾统一,合理相持。市场主体则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它是指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市场主体可以分为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以及消费者几个类别。任何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都带有明确的目的,以在满足社会需要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所以,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根本目标就是不间断地刺激消费、满足需求、创造市场以获取市场利润。既然如此,“市场主体”就显然至少应当包括商品的“交易双方”,不仅包括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还应当包括商品的“消费者”,他们都应当算是“市场交易主体”。所以,市场主体包括独立的个人,也包括以一定组织出现的企业、团体;既包括赢利性机构,如工厂,商店、银行,也包括非赢利性机构,如学校、医院和各种社会团体。所以营利性不是所用市场主体所共同具有的特点,不是市场主体的特征。市场主体的特征是目的性、自主性、主动性,但市场企业主体具有营利性。我们认为,我国要培育的文化市场主体从本质上说就是市场主体,“文化”只不过表明其所属行业而已,虽然它有特性,但仍应具有和一般市场主体相同的基本性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市场经济要求其微观组织———市场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第一,以赢利为目标;第二,是独立的产权主体;第三,能够独立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行发展。文化市场主体也不能例外。我国文化市场要培育的市场主体只有具备上述三个要件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市场主体,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

本文所指文化产业的市场主体,是指从事文化商品生产、经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的公司、非公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也包括个体工商户,即文化企业或企业主。文化企业作为文化产业的细胞和市场主体,其发展直接影响和决定了文化产业的整体水平和档次。其特点是以赢利为目的、有独立的产权且独立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行发展。[1]

二、我国文化市场主体培育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文化市场主体在许多领域里缺位。我国事业单位阵容极其庞大,这其中包括了数量众多的本来应当是文化产业的市场主体的各种文化事业机构,如各种文艺院团、各种宣传机构等。在发达国家,文艺院团大都是文化产业市场主体,而在中国,许许多多的文艺院团都是属于国家供养的文化事业单位,而不是文化产业的市场主体,许多文艺院团普遍存在演艺市场萎缩、演出产品低劣、经济状况欠佳的现象。目前许多转制后的所谓文化企业,尤其是国有性质的广电、传媒、出版集团,有一些其本质上还是所谓的“事业编制、企业管理”模式,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的种种弊端在中国当前的文化产业机构里依然严重存在。所以说,我国当前许多文化产业的市场主体缺位,是指实际意义上的投资者不存在、营利性与独立性缺失。在一些文化产业领域内,非国有资本是不能进入的,所以投资者在此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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