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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法制的缺陷与对策

摘要。随着水利工程建设数量的迅速增加,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法制显得十分紧迫。文章以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法制相关概念为研究起点,结合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深入分析了我国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存在的主要缺陷,指出了完善我国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法制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法制研究

水利工程并不总是有利的,特别是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对流域内资源、生态因素的整体改变必然造成不同程度的环境影响[1]。国际大坝会议连续将环境问题作为研讨主题,也从侧面说明水利工程环境影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国虽然已经建立起环境影响评价法制,但是政府、社会和企业往往基于水利工程的重要经济价值,而忽略其环境影响法制。因此,进一步分析和完善我国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对激发工程建设方的环境责任意识,实现环境影响评价法制的对水利工程建设的规范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1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法制的概念基础

1.1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又称水工程,是通过控制与调配自然界的各种水资源,实现除害兴利目的而建设的工程[2]。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必须的基本资源,但是自然界的水资源状态并不完全符合人类需求。通过修建水利工程,可以有效控制水流,调节和分配水量,防止洪涝灾害,使有限的水资源满足人类生活和生产的需要。

1.2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impactassess-ment)简称环评(eia),是一项旨在对环境影响进行有效控制,减少建设项目环境污染和影响,维护人类健康和生态平衡的制度[3]。具体而言,环境影响评价就是对新建工程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预先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原计划进行修改,以期将环境不利影响降到最低程度。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种导向性的评价,不同国家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格式和规范往往也有所不同。

1.3环境影响评价法制

法制可谓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名词,这也造就了人们对其意义和作用上的理解有所不同。本文中的法制侧重于国家的法律制度,也就是环境影响评价领域的相关法律制度。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始于20世纪九十年代初期,1992年水利部和能源部联合颁布的sl45-92《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可谓开创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建设先河。随后,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又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逐步确立。另一方面,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督机制,环境评价在一些地方仍然形同虚设,并为此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

2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的缺陷

2.1重形式、轻结果的倾向突出

截止2014年底,我国共有212万多个建设项目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了环评,环评覆盖率达到了99.7%,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4]。另一方面,环境影响评价领域重形式、轻结果的倾向依然突出。例如,在2005~2015年的10年间,国家环保总局通过历次环境影响评价执法检查活动共清查出水电领域的违法开工项目521个。其中的大部分项目已经通过项目立项审批,但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都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2.2公众参与度低、实际效果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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