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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现金管理规定

现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现金管理,确保企业财产不受损失,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和子公司。

第二章库存现金管理

第三条库存现金是指企业持有的可随时用于支付的现金限额,存放在企业财会部门由出纳人员经管的现金,包括人民币现金和外币现金。

第四条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业务开展情况,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超出库存现金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缴存银行。一般情况下,库存现金限额在5万元以内。

第四条各单位出纳人员为库存现金的具体管理人员,负责现金保管、报销支付,现金日记账登记,现金盘点工作。出纳办理现金业务要严格执行集团财务报销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五条库存现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工资、奖金及福利补助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

第六条市内零星采购,能签发银行转账支票结算的,用转账支票支付;在结算起点以上的,开具银行转账支票予以支付,不准用现金支付。异地采购,不得携带大额现金,应通过银行账户结算。

第七条结算起点暂定为3000元。

第八条严禁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除没收资金外,对涉及的人员从严处理。第九条严禁使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和审批手续的白条抵库。

第三章出纳银行卡管理

第十条为了方便施工现场,保证现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经集团财务资金部批准,各单位可以出纳名义开立银行卡。

第十一条出纳银行卡由出纳保管,密码应由会计保管。

第十二条银行卡应开通网银业务,交易信息发送到财务。

第十三条出纳银行卡视同现金管理,每笔款项结算记录应附在会计记账凭证后。第十四条凡办理出纳银行卡的单位,必须与出纳办理个人银行卡使用协议(附件1)。第十五条为了防范现金保管风险,每天下班前,留存不超过2万元的库存现金,其他现金可存入出纳银行卡。

第十六条出纳银行卡账户不得用于本单位以外的资金结算,不得用于出纳本人的资金结算。第十七条出纳银行卡上产生的银行利息收入纳入本单位账户核算。

第十八条各经营单位出纳人员每天5。30以前应将银行卡上的现金全部汇入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卡账户,第二天早晨由集团公司再汇回原经营单位的出纳银行卡账户。

第四章现金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单位收取的现金,必须存入开户银行,不得公款私存。

第二十条出纳到银行提款,应经本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由会计人员或保安陪同,防止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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