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师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评价师从业行为,促进安全评价行业自律,推动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评价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1〕218号)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安全评价师从业实行登记制度,从业登记包含从业初次、续期和变更登记。安全评价师办理从业登记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中安协)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委托,负责全国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相关工作。
第四条经从业登记的安全评价师,由中安协发放《安全评价师从业信息识别卡》(以下简称《信息卡》)。中安协建立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信息数据库,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从业登记有关情况。
中安协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五条安全评价师应在从业后1个月内,根据自身情况需要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分别办理从业初次、续期和变更登记,并对所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安全评价师管理档案,记载安全评价师的从业登记和业绩等信息。
第二章从业登记
第六条申请办理从业登记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已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或欲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机构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第七条申请从业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登录中安协网站填报信息,打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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