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无线电通信值勤与管理规定
人防无线电通信值勤与管理规定
根据一九八五年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颁发的《人民防空通信值勤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人防无线电通信值勤管理,严格办报(手续),健全通信保密制度,统一表报登记,提高通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电报(话)办理程序
第一条使用无线电报(话)的单位,必须使用统一的报(话)稿纸拟写电报(话)文稿。文字要简明扼要,用语规范,用钢笔书写清楚正规。
第二条电报(话)文稿必须经人防办公室领导审批,并根据需要注明电报(话)时限等级;急(12小时)、加急(6小时)特急(2小时)。
第三条经批准的发报(话)文稿,由发电单位承办人送电台值班员签收。
第四条接收的电报(话)文稿,由电台值班员统一的收电稿纸,书写或打印清楚,送收报(话)单位或保密室签收。
第五条电台值班室要按电报(话)的时限等级依次、及时、准确发出和收进,严防误发、误收和误送。因特殊情况在时限内不能发出时,必须及时通知发报(话)的单位承办人。
第六条收、发的电报(话)底稿,由通信站定期退回发电单位。
第二章电台值勤
第七条电台值班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视情况自行确定;紧急情况或战时应按上级的指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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