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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

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和销售价格,主要用于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房的建设、申请准入、销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限价商品房建设、申请准入和销售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自愿申请、限制交易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负责本市限价商品房宏观政策制定、任务下达、资源调配、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各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限价商品房具体政策制定、计划编制以及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

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限价商品房管理工作。市、县(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民政、财政、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公安、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限价商品房有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责任分工,做好限价商品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审核与销售

第六条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已婚(离异满1年)或者年满26周岁的单身,并在本地工作、居住;

(二)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1.5倍以下,家庭总资产低于45万元;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转让过住房及其他房屋超过1年的,视为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家庭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对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需提前退出其住房保障;

(五)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购买限价商品房实行申请、审核制度。

第八条申请人到户口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

(三)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未婚或者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承诺其提交的《申请表》和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配合有关部门查核相关情况。

第十条限价商品房申购审核工作由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参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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