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重点单位管理规定
消防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附后)进行确定。
第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依法自我管理、消防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如已经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后,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督促其参照火灾高危单位加强自我管理,每年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分别处理:
(一)经评估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在补办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确定其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予以备案;
(二)经评估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且不能整改消除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罚,并按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挂牌督办,同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依法应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申报的单位,应督促其申报。经督促仍未申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直接将该单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后,应当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不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调整。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要投资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工作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岗位)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能力。
第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变更的,应在1个月内通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予以更新。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确保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统筹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保障消防安全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三)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七)落实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奖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尽职责。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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