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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规划管理规定

常德市规划管理规定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减少或杜绝违法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指武陵区、鼎城区、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有关范围)。各区政府、管委会以及各有关单位在履行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监督管理职能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在市城市规划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管执法局对市城区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制定违法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加强督查,严格考核。

第五条市城管执法局应按照违法建设监督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原则,在各区、管委会对应设置城管执法大队,由市城管执法局和各区政府、管委会实行双重领导,其日常工作和队伍管理以区政府、管委会为主。驻区(管委会)城管执法大队应当在区政府、管委会的组织领导下,做好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市城区违法建设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各区政府、管委会统一领导,街道、乡镇、社区、村组及相关执法部门参与的市城区违法建设监督管理网络体系。各区政府、管委会为辖区内违法建设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街道办事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责任人应确保辖区内新产生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并及时对违法建筑依法组织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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