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出入境管理相关规定
出入境管理相关规定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下列物品均必须进行文物出境鉴定:
1.凡一九四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及其它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家俱、书画、碑贴、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
2.一九四九年以后,我国已故近、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等;
3.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
二、有关文物出境鉴定,必须由国家文物局批准的下列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文物出境鉴定站负责办理:
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福建、云南。
三、凡经鉴定允许出境的文物,一律钤盖允许出境的标识和有关出境证明、发票。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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