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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警用车辆管理规定

警用车辆管理规定一、为切实加强全省公安机关警用车辆使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警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警用车辆指全省公安机关(包括铁路、森林和海关公安机关及公安院校)注册登记并悬挂警牌、公安o牌的机动车辆

三、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警用车辆使用审批制度

四、实行警用车辆驾驶准驾制

(一)因工作需要驾驶警用车辆的本单位民警、职工及正式借聘用人员,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内部车辆管理部门审核、考试,取得警用车辆准驾证。其中民警须具有正式驾驶人资格,其他人员须具有3年以上驾龄且2年内未发生责任事故;

(二)110处警车和交通事故处理车必须由民警着警服驾驶;

(三)驾驶警用车辆时,必须随带行驶证、驾驶证、警用车辆准驾证;

(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内部车辆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准驾人员档案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内部车辆管理部门备案;

(五)调离公安机关或因工作变动无需驾驶警用车辆的,须及时收回警用车辆准驾证

五、实行警用车辆交通事故报备制。警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接警部门接警的同时向当地督察部门和车辆单位通报;对发生人员重伤、死亡的警用车辆交通事故,督察部门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重点对有否违反五条禁令和用车审批情况予以取证,并迅速上报厅警务督察处。

六、实行警用车辆违法行驶抄告制。各交警支队按月将警用车辆违法行驶情况抄告市公安局督察部门;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按月将警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违法行驶的情况抄告厅警务督察处。

七、各单位内部车辆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机动车辆和驾驶员必须严格管理,使用警用车辆严禁下列行为:

(一)未经审批擅自使用警用车辆;

(二)非紧急警务超速行驶;

(三)将警用车辆借给公安机关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四)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警用车辆

有上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处理,省厅视情予以通报批评。

八、警务督察部门对警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消防队警用车辆管理一、整治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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