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消防管理规定
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消防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企业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范围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各级政府应认真履行《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对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督促外商投资企业落实执行有关消防法规。
第四条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消防监督。
公安消防监督人员有权在任何时间进入企业检查防火安全工作,并可要求有关管理人员出示有关防火安全工作的文件、资料,被检查企业应予配合。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及技术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在其企业工作的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应逐级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的防火安全责任是:
一、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本企业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落实和履行有关防火安全措施;
三、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和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并进行严格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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