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管理补充规定
接待管理补充规定如下一、规范客情报送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党政机关副厅级及以上领导、军队副师职以上首长莅校检查指导工作的;
地市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派出的综合性的调研组、督查(检查)组莅校检查指导工作的;
地市级以上党政代表团或兄弟高校校级领导莅校参观考察的;
知名教授、学者来校开会、考察或参加重大活动的。
二、规范运行规则
(一)客情报送
所有客情由牵头联系或对口接待的相关部门、二级院系负责上报,并需按照统一格式,将时间、地点、来宾情况、活动安排及本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完整清晰、简明扼要地形成纸质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综合科。
(二)客情报告办理
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综合科收到客情报告单后,对来单单位符合客情报告相关规定的予以登记办理,提出拟办意见报送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审阅,待校领导批示后再将批示内容予以分发。
(三)客情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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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