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车辆管理规定
公安局车辆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安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充分发挥公安车辆的效能,推进车辆管理标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结合全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车辆是指全市公安机关内部所有公用汽车和摩托车,驾驶员是指公安机关内部持有驾驶证并列入管理的民警、职工和辅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分局、支队和市局机关各处室、全体公安民警、内部职工。各辖市(区)局参照执行。
第二章车辆购置和配备标准
第四条从严控制车辆购置,实行报废更新制度。报废更新车辆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市局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后办理。新增车辆,需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办理。
第五条新增车辆的采购,由市局后勤管理处通过政府采购中心或者公安部、省厅车辆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第六条新车购置严格按照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市局有关配备标准规定执行,确因侦查工作等需要采购超标车辆的,需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七条凡违反规定擅自购车的,车辆收缴市局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基层所队只核定一辆公安专段号牌或地方号牌车辆,其余车辆均办理警字号牌。
第九条新购车辆一律办理警字号牌,因侦查工作等需要确需办理公安专段号牌或地方牌照的,需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条所有警字号牌车辆外观制式应符合公安部涂装规范和标准,并配备必要的警用装备。
第三章车辆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实行出车登记报告制度。除出现场、执行紧急任务外,出车前必须填写《出车请示单》,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出车。市内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出市由分局、支队、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出省需经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不配专车。市局党委成员,分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刑侦工作的副分局长,各支队主要负责人、分管勤务和侦查工作的副支队长公务用车相对固定。分局、支队,机关处室其他负责人保证工作用车。各级负责人要厉行节约,自觉遵守用车规定。
第十三条严禁公车私用,确因特殊情况急需用车的,需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未完,全文共2764字,当前显示86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