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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限价住房管理规定

泉州市限价住房管理条例一、申购、审批程序

(一)领取表格

区属单位、企业、居民到所辖地区房委办领取《购买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其它单位到市房委办领取。

(二)申请登记

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应提供《登记表》一式四份,并持以下资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办理购房申请登记手续:

1、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产权证、租赁合同等);

2、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

3、企业外来人员提供社会养老保险缴交证明材料、职务职称或技术、管理人员证明;

4、驻泉部队军人提供配偶在鲤城、丰泽、洛江区的户籍证明;

5、夫妇一方在鲤城、丰泽、洛江区以外地区工作者,应附县以上房委办出示的无房户证明材料;

6、享受优先申购的家庭,还需提供具备优先申购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

7、房管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审核程序

由申请人如实填写《登记表》,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居委会对申请人收入、婚姻、住房情况进行初查后,送单位主管部门或所辖街道办事处复查,复查后《登记表》由申请人送至所在辖区房委办初审。

各区房委办、区政府(管委会)在公示的时间内完成《登记表》初审工作,初审后的《登记表》集中送市房委办,由市房委办复核后报市房委会审批。

市直单位、国家部委、省直驻泉机构的申请人,经所在单位初查、驻泉部队经军分区初查后,直接送市房委办初审,市房委会审批。

(四)公告

经市房委会审批,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外地人口工作居住社区及泉州市房地产信息网站张榜公告10天。

(五)核发《申购证》

10天内公示无异议并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房委办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予以登记并核发《泉州市区购买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申购证》(以下简称《申购证》)。符合优先申购条件的,在《申购证》上注明优先申购。

申请人按申请隶属关系,在交《登记表》所在地房委办领取《申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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