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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

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利率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利率,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利率,以及合法发行的各种债券利率的确定、调整、执行、管理和监督,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利率管理的主管机关,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利率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工作。

第二章利率的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法定利率的公布、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

第五条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以法定利率为基础自行确定的利率为浮动利率。金融机构确定浮动利率后,要报辖区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

第七条金融机构之间为弥补头寸不足、相互借贷的短期资金利率为同业拆借利率。同业拆借利率在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最高幅度内,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金融机构以及企业发行的债券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管辖范围负责审批和管理。

国家债券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商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第九条金融机构可以对逾期贷款和被挤占挪用的贷款,在原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加收利息的幅度、范围和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

第三章利率管理职责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

一、根据国家利率政策,拟订有关利率管理的法规草案,制定利率管理基本规章;

二、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或授权,确定、调整存款、贷款、同业拆借和各种债券的利率及其浮动幅度,确定、调整利率的种类和档次;

三、领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利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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