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陕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禁止奢侈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6]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举办和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以及接待费用由财政负担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遵循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和具体任务完成的原则,做到热情周到、不失礼节,礼仪从筒、节俭务实、不铺张浪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确保安全、方便、顺畅,为发展经济、深化改革、推进工作、促进和谐服务,树立陕西良好形象。
国内公务接待统一按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进行,根据公务活动的目的任务实行分级分类对口接待。根据不同公务活动内容形式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接待责任,严格邀请程序,强化报告制度,规范接待礼遇,提高接待水平。
第四条中共中央政治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各部委及各省区市党委领导同志的接待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牵头,省接待办具体负责。
全国人大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要领导同志及各省区市人大会领导同志的接待工作,由省人大会办公厅负责并商省接待办制定接待方案。
国务院副、国务委员、国务院各部委办及各省区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接待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接待办具体负责。
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要领导同志及各省区市政协领导同志的接待工作,由省政协办公厅负责并商省接待办制定接待方案。
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央纪委和各省区市纪委主要领导同志的接待工作,由省纪委办公厅负责并商省接待办制定接待方案。
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央军委委员、解放军四总部及各大军区的领导同志的接待工作,一般由省军区负责,需要地方配合的,报经领导同志同意后,由省接待办配合搞好接待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副部级以上领导,各省区市副省级以上领导的接待工作,由各有关部门与省接待办共同制定接待方案。
以上领导同志包括享受同等待遇的老同志;有关接待方案要报省委、省人大会、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省军区领导同志审定,并在省委办公厅备案。需省委办公厅协调的,应在省级有关领导同志审定前报省委办公厅协调。
来陕进行公务活动的厅级及厅级以下客人,由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对口接待。
第五条省上邀请中央和各省区市领导同志来陕进行公务活动,由省上各大班子确定,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应报经省委同意后,再按正常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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