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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保护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网上名称不受侵犯,依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和使用网上名称,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上名称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互联网络中使用的中英文域名和网站名称等。域名是指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与该计算机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网站名称是指用于网站识别的字符标识。

第三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制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规范,并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网上名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根据互联网络及相关技术发展对网上名称的管理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地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做好网上名称管理工作,并对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网上名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工作,省级通信管理机关对互联网络域名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互联网站进行备案管理。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设立专门的网上名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的管理工作。管理机构委托网上名称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开展网上名称注册服务工作,并指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域名注册和网站备案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网上名称实行注册管理,不采用先到先得的原则。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依法注册、使用网上名称。

民族自治地方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网站名称,依照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规定,使用汉语言文字的同时,还可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多种语言文字。

第五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网上名称管理制度,并对网上名称的注册和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制度和具体措施,建立网上名称争议解决机制以及服务质量监督和投诉处理机制。

第二章注册和使用

第六条中文和英文网上名称至少分别包含汉字或数字(0-9)和字母(a-z,a-z,大小写等价)或数字(0-9),也可同时包含连字符(-),但不得以连字符(-)开头或结尾。

第七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注册域名,开办网站,需注册网上名称。

注册、使用中文网上名称,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中文各级域名的总长度不超过31个字符;

(二)以机构全称、规范简称作为中文网上名称时,应当与国家机关批准的名称相一致;

(三)以机构习惯简称作为中文网上名称时,应当与习惯称谓相一致。以习惯简称作为中文网上名称时,政务域名原则上包括行政区划。公益域名原则上包括行政区划、所属行业(教育、科技等)、组织形式(院、所、校、中心等);

(四)以其他名称作为中文网上名称时,其含义应当与其职能或业务范围相一致;

(五)党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中文政务域名应当以.政务、.政务.cn结尾;

(六)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中文域名,以.公益、.公益.cn结尾。因工作需要使用.政务、.政务.cn结尾的域名时,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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