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公安局统一户籍管理规定
天水市公安局统一户籍管理条例第一条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110号)精神,为了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全市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结合全市公安户籍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落户,必须具备合法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两个户口准入基本条件。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公民依法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或公民按规定以租赁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公房或私人产权房屋。
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的,或者兴办企业、务工经商,按时缴纳税费,且有稳定经济收入的,或在原籍退休的。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申请落户的人员,除本人外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也可以申请登记当地常住户口。
第四条对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实行全市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第五条新印发的《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不再标注户口性质,其户别栏中一律打印家庭户口或集体户口。
第六条对迁往市外的户口,如外地或本人要求注明户口性质的,按历史记录标注;对因户口多次迁移难以确定的,须经调查了解据实标注。
第七条购买、受赠、继承、自建房落户。
(一)公民依法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申请落户应提供的材料:
1、个人申请;
2、房屋所有权证明:
⑴购买房屋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购房发票;
⑵受赠房屋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赠予公证书》或《房地产赠予合同》;
⑶继承房屋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继承公证书》或《房地产继承合同》;
⑷自建房屋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农村自建房屋的,需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3、原籍户口薄、身份证。
办理程序和时限。由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审核,自收到公民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二)公民购买商品房,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申请落户应提供的材料:
1、个人申请;
2、建设部、工商总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加盖有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购房发票;
3、原籍户口薄、身份证。
办理程序和时限。由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审核,自收到公民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三)公民购买商品房,因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申请落户应提供的材料:
1、个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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