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学院公务接待管理条例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及工信部、江苏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机关部处、各教学科研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执行公务、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合作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科研和学术交流、外宾接待等接待活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务接待范围中的考察调研、合作交流等活动应遵循业务相关、行业相关及合作相关的原则。
第四条上级部门、地方政府、兄弟院校、合作单位等主要领导带队来校进行重要的综合性的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其它来校进行的专项检查、调研交流、评估验收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按照对口对等接待原则,由对口或者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第五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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