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
成都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维护我市技术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四川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技术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
政府支持和鼓励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交易活动。
第三条凡拥有和需要技术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进入技术市场,在不侵犯他方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技术交易活动,不受地区、部门、隶属关系和经济形式的限制。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技术市场管理机关
第五条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各区(市)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批技术交易组织并对其交易活动进行扶植、引导、协调、管理和监督;
(三)管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四)对技术市场进行综合统计分析;
(五)组织培训、考核技术市场管理人员;
(六)协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七)负责技术经纪人的资格认定和监督、引导工作;
(八)技术市场的其它管理工作。
市科委负责技术市场合同仲裁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本行业、本系统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引导技术交易活动;
(二)依法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的技术交易组织;
(三)协助调解技术合同纠纷以及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市和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技术交易组织的登记注册和监督;
(二)监督、检查技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确认无效技术合同,查处违法技术合同;
(三)参与技术市场中技术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市和区(市)县财政、税务、金融、物价、技术监督、审计、专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同级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市设立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配备专(兼)职仲裁员,依法受理技术合同仲裁案件。
第三章技术交易活动的管理
第十条技术交易根据各方的需要,可在设立的常设技术市场、流动技术市场以及举办的技术交易会、技术信息发布会、招标会、洽谈会等各种技术交易场合中采取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科研生产联合等多种形式进行技术交易活动。当事人双方可直接成交或通过中介委托第三方代理成交。
第十一条进入市场交易的技术应合法、真实、可靠。
凡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技术禁止进入市场交易:
(一)劣质、虚假技术;
(二)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珍贵资源、破坏生态平衡、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健康的;
(三)侵犯国家、单位和他人权益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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