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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报告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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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制度,规范监事会工作报告行为,根据《宁波市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监事会及其成员。

第三条监事会及其成员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需要报告的事项及时提交市国资委。工作报告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监事会工作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

第四条监事会及其成员对报告事项要确保真实,相关内容可要求企业予以核实。工作报告按照保密工作要求设密级,监事会及其成员对涉密事项需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条工作报告由市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统一受理。执行工作报告制度情况作为监事会及其成员业绩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定期报告

第六条定期报告分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于季度满后15日前提交,年度报告于次年4月底前提交。

第七条季度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监事会工作开展情况;

(二)企业当期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合法合规情况,包括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资金变化、招标及诉讼等情况;

(三)企业当期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分析及其评价;

(四)企业重大风险提示等。第八条年度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市国资委和董事会决议或决定、决策的情况;

(二)对企业财务和经营管理行为进行检查的情况,以及评价和建议;

(三)从监管角度,对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四)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和事项

第三章专项报告

第九条专项报告一般为一事一报,及时报送。对紧急、突发的重大事项,可以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第十条专项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损失和违法违规行为;

(二)开展专项调查、检查工作情况;

(三)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就某一问题形成的意见、建议;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层决议持不同意见的事项;

(五)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重大损失指在企业法人资产范围内、单项资产损失达100万元以上的或后果严重的各类资产损失,主要包括:

(一)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置换等交易过程中造成损失;

(二)对外投资和工程项目遭受损失;

(三)因担保等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造成的损失;

(四)因证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造成的重大损失;

(五)不良资产造成的损失;

(六)因产权纠纷经有关部门裁决后发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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