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的指导意见
交财审发〔2015〕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立支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管养运的投融资政策机制,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2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深化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政府和交通运输部门积极创新、锐意进取,以交通专项税费和“贷款修路、收费还贷”“航电结合、以电促航、滚动发展”等政策为基础,逐步形成了“中央投资、地方筹资、社会融资、利用外资”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支撑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跨越式发展,改变了交通运输对国民经济的瓶颈制约,对我国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随着国家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和交通运输的转型发展,交通运输发展面临的投融资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现行的投融资模式难以满足交通运输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不能适应国家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主要表现在:政府投资主体作用不强、公共财政投入不足,各级政府交通事权不清晰、支出责任不明确,融资政策不完善、社会资本投入动力不足,政府举债不规范、债务负担较重等,因此,迫切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建立新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依然是稳增长、惠民生的重要领域之一。为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充分利用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深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创新投融资模式,对促进交通运输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国家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建立和完善交通运输发展“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多元筹资、规范高效”的投融资管理体制,促进交通运输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利用社会资本筹措交通发展资金;坚持权责一致,合理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按事权筹集资金、履行支出责任;坚持分类实施,根据项目的收益情况,采取相应的投融资方式;坚持绩效导向,降低投融资成本,控制债务风险,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三、完善政府主导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公共财政保障制度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投融资管理体制。按照预算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部门综合预算管理制度,统筹利用好各种财力资源,科学安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和债务偿还等,提高资金集约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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