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城市化进程中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问题
建立在现代民主政治制度基础之上的选举制度,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伟大创造。无论是希腊城邦的直接民主还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代议民主,都将能否实现公正、自由的选举作为其衡量的尺度,而普选权的保护则是民主选举的基本原则之一。
选民登记是指确认公民享有选举权的一道法律程序,现代法治国家的选举制度中都有关于选民登记的程序规定。任何民主的选举都必须建立在及时而又准确的选民登记基础之上,没有选民登记的顺利进行和完成,选举的其他环节就无法继续。
一、选民登记的基本模式及有关理论
选民登记(voterregistration(usa)or;registrationofelectors(uk);electoralenrolment(au))的模式一般可分为自愿登记和自动登记二类。
自愿登记指符合选民资格的选民在法定时间内自愿前往选举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的制度。实行自愿登记的理论依据是:选举权是公民与生俱来的当然权利,不应被任意限制与剥夺。由于对权利的来源与限制的认识不同,又分本源权利说和既得权利说。本源权利说认为作为自然权利的选举权是绝对、抽象的,无须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既得权利说则认为选举权必须由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认,主张选举权是相对和现实的,应当受社会生活条件的制约。不论哪种权利学说,都认为选举权是一项政治权利和责任,公民是否登记并投票的权利由其自己决定,因此登记选民资格的责任也在公民自己。实行这种自愿登记的国家主要有美国(部分州)、拉丁美洲的大多数国家及非洲的一些国家。
自动登记是指选举管理机关在法定时间内主动登记合格选民的制度。其理论依据是:公民必须要参加投票活动,合格选民有义务要进行登记。从这个意义上讲,选举权是公民受国家委托而必须履行的义务,被授予选举权的公民参加选举就是在依法履行社会的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这种社会义务学说,国家可以基于社会利益规定选民的资格,对参加选举做出必要的限制如国籍、年龄、住所等,同时选民也负有参加选举履行义务的责任,不得自行放弃和转让,在此理论基础上的自动登记也被称作是强制登记。英国、澳大利亚及印度等英联邦国家采取的是自动登记制度,尤其是澳大利亚的选民强制登记模式最具有代表性。
还有一种理论认为,选举权具有权利和义务双重性质。由于选举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因此这种权利的设立因为关系到公共利益而具有公权的性质;对公民个人来说,是一项权利,对国家和社会来说,则是一种社会责任。根据这一学说,既然选举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对选举权的侵犯或疏漏都应获是法律的救济;既然参加选举是公民的社会责任和义务,那么公民不得转让、委托或放弃选举权。从我国目前的选民登记模式看,是以选举机构主动登记选民为主的模式,但又没有强制选民登记的法律规定,选民不登记的行为并没有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约束,因此蕴含着公民权利自愿行使的理念。
无论是自愿登记还是自动登记,都各有利弊。自愿登记强调选民对自己行为负责,国家和社会在选民登记时的负担相对要轻得多,但是带来的后果是较低的参选率,有时会使操纵选举和舞弊行为盛行;自动登记强调的是国家主动干预和公民主动履行义务,与国家人口管理的程度高低有很大的关系,同时也保证了高参选率,但问题是国家负担较重,往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未完,全文共6853字,当前显示136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