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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主动弃权与被动弃权分析

[摘要]主动弃权与被动弃权是弃权的两种形式,只有主动弃权才是选民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的体现,而被动弃权则是对选民选举权利的侵害,是一种选举违法行为。二者在实质、形成原因、处理方式以及选民对主动弃权与被动弃权的态度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不同。厘清弃权的两种形式,正确认识和区分主动弃权与被动弃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关键词弃权主动弃权被动弃权

主动弃权与被动弃权是弃权的两种形式,只有主动弃权才是选民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的体现,而被动弃权则是对选民选举权利的侵害,是一种选举违法行为。二者在实质、形成原因、处理方式以及选民对主动弃权与被动弃权的态度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不同。厘清弃权的两种形式,正确认识和区分主动弃权与被动弃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一、主动弃权与被动弃权概念的界定

弃权自古以来就存在,在现代一些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中,弃权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因为在任何一个国家中,让每位选民都参与选举,这本身就是一件不现实的事。法律也只是把参加选举规定为权利而非义务,为选民预留了弃权的空间。弃权是现代选举中一种常见的现象,并非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独有,社会主义国家也同样存在弃权的现象。

《会议辞典》对弃权的解释:“弃权”是指享有选举权或表决权的人员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对选举或表决的对象既不做出任何同意的表示,也不做出任何反对的表示。《人大工作辞典》则对弃权票作了解释:“在投票选举中,选举人意志的表达形式之一。在投票选举中,选举人可投赞成票,可投反对票。既不投赞成票,又不投反对票的,称为弃权票”[1]党的八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并且必须切实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不选和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不选”具有弃权的含义,第一次把弃权作为一项政治权利写入党章,这对于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1979年7月1日,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明确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从此以后,弃权正式成为我国一种法定的投票表决结果,并且得到了法律的确认。

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弃权是指选民主动放弃行使表决权的行为,并不具有实质的表决行为。具体来说,就是在选举过程中,选民既不投赞成票,也不投反对票。但并不是所有的弃权都是选民在投票中主动放弃的,有的弃权是选民在无奈的情况下被迫作出的选择。弃权有两种形式:主动弃权与被动弃权。主动弃权是选民主观上自愿放弃投票表决的权利;被动弃权是选民由于受到贿赂、威胁、恐吓等原因不得不放弃投票表决的权利。

二、貌合神离:主动弃权与被动弃权的比较分析

表面看来,主动弃权与被动弃权都是弃权的表现形式,就象一棵藤上的两个瓜一样,并没有什么两样,但是通过比较分析,就会发现二者其实是貌合神离:主动弃权与被动弃权的实质、形成原因、处理方式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不同。

(一)实质不同

主动弃权是选民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弃权是民主制度的产物,没有民主制度就不会有弃权。行使主动弃权,是选民依法享有的民主自由的政治权利,任何单位、组织、团体、个人都无权剥夺这种权利。而被动弃权的实质是对选民选举权利的侵害,是对选民选举权利的剥夺,其实质是一种选举违法行为。

(二)原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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