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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游与文化遗产关系

文物是我们民族悠久历史的稀世物证,保护文物就是保护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和赖以生存、发展、走向未来的文化根基。文物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但首要责任在各级人民政府。多年来,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我市文物事业的发展,先后制定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建设若干经济政策的规定》以及《连云港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规定》。市委市政府为了加强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力量,1997年批准成立了海清寺塔、将军崖岩画、孔望山摩崖造像三个文物保护管理所。2006年,又根据文化文物管理体制的需要,在成立三个文物保护管理所的基础上,合并成立了连云港市重点文物保护研究所。2003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建设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连政发[2003]155号文件)明确规定:“继续对博物馆、纪念馆以及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各地应在选址、立项、征地、投入等方面给予优惠,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指标优先安排,有关税费给予减免”;“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旅游项目的旅游单位,要从每年的景区门票收入中安排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本景区的文物保护,专款专用”;并且明确规定从2004至2008年,市财政每年落实文物征集费20万元,市级文物维修保护、重点文物基础设施建设经费50万元。同时要求各县区要相应做出适当安排。

一、文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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