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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个人所有制实现形式

马克思关于“个人所有制”理念的经典性、确定性表述,是1867年《资本论》第一卷第24章“所谓原始积累”之七“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中的一段文字,即:“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关于“个人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近年来理论界已有数人提出利用股份制以实现之,但是还缺乏具体的论证。本文试从股份制与“个人所有制”的关系的角度,理论联系实际地进行分析,得出较为实证性的结论。

一、股份制与马克思“个人所有制”的理论联系

从股份制的历史发展来看,它作为生产力不断社会化的显著表现,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标志。劳动不断复杂化使个体的劳动永远被历史抛在了后面,人与人之间的协作日益密切,正如马克思所说的:“这里的问题不仅是通过协作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是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1]集体协作劳动是股份制的重要特征,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体现,也使单个资本的占有形式逐步被适应生产资料社会化的集中资本的股份制所取代。大量历史事实已经证明,股份制在过去和现在都对生产力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本身没有阶级性,而是一种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上出现的组织财产和经营的形式。

从股份制的内涵来看:“股份制度就是按一定的法规程序,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创立法人企业(公司)对生产要素实行社会占有和联合使用。企业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是一个独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从事生产和经营,投资者按投资入股的份额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分配,同时承担有限的经济责任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和财产制度。”[2]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股份制度不仅是一种企业资本组织形式,而且是一种产权占有形式。从整体来看,企业的生产要素是社会占有和联合使用的:就投资者个人来说,他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分配,按入股份额占有生产资料和相应的生活资料。股份制包括三个基本要素:股份公司、股票、证券市场。其中股票是最关键的因素,股票的金额均等性成就了股权的平等性,一股一权,没有特权。持有股票数量的多少决定着股票所有人权利和义务的多少,并且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这就意味着拥有多少权利也要承担多少责任,股票是天生的平等派。股份制企业大多实行有限责任制,这就维护了个人所有的安全性,避免了个人所有权受到难以承受的威胁。这样一来,个人风险责任的有限性和投资获取收益的相对无限性合理地统一起来,就自然而然地保障了个人财富的不断增加和个人所有权的不断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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