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与责任追究制度
关于政治现代化的思考之二
十六大政治报告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现实的情况表明,权力部门和官员队伍中的腐败现象尚没有得到有效的遏止,而且有更严重的趋向,以至于执政党为自己敲响了警钟: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实事求是地说,多年来,对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转型过程出现的腐败现象,高度重视的执政党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不仅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修正了有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在党内,也制定颁布了为数不少的党规,包括地方党组织的众多的“红头文件”。然而,尽管这些措施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的反腐并收到了相当的了成效,但仍未能更为刚性地阻止腐败的蔓延。其主要的原因,就是民主监督的不充分,在体制上缺少严密、刚性的制度链。
纵观古今中外的历史和现实,由权力所产生的腐败,其有效的防范,只能是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只能是公开的、程序化规范化的制度安排而不能寄希望个人的道德自律。依法治国,包括执政党依照法定程序治理国家,不仅是中国政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而且也是有效遏制腐败的唯一路径。美国的一位专家经过多年的观察得出结论说:中国的转型完全是可以内生的,因为中国已经有了基本的制度储备(2002.11《南风窗》P20)。包括宪法、刑法、公司法等数以千计的法律法规,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问题在于,“基本的制度储备”还仅仅是一种粗略的框架,在很多的方面存在着空白、模糊和混乱。美国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教授指出:“空白、模糊、混乱的法律是不道德的法律。”(2003.1.9《南方周末》第五版)因为它给权利的滥用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不少地方权力对司法的干扰、并不少见的借企业改制之名行逃债之实的现象、包括一些“政绩工程”的产生过程等等,太多的现实状况都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就反腐而言,党内通常采用的“双规”也是受到法律界普遍质疑的一种方式,它有没有法律依据。是不是对人权的一种侵犯。为什么不能直接进入司法程序。各地众多的“红头文件”规定的这“不准”那“不准”,至于违反之后怎么办,大都没有后续之文。这种法律上的欠缺、以党组织的行动替代或“填充”司法作为的范式,是无法成功阻击腐败的根本原因之一。
不可否认,中国的反腐之路是一个渐进的、长远的过程,不可能指望竟一役之功。但是,走政治现代化之路,在现有的“基本制度储备”下,有针对性地进行充实、完善和链接,以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反腐制度体系,将会在不太长的时间内,收到明显的成效。当前,既可行又有现实可能的,应是在反腐的领域里理顺党政关系,清理并补充制定一些法律、法规(包括政府规章等),强化执法的制度要求,以法治的精神展开并推进这一工作。
理顺党政关系,就是在防范和惩治腐败过程中,严格区分党内党外党纪国法的范畴,以国家的意志实现执政党的反腐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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