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述职评议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对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开展述职评议,是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工作实践中摸索、创造出来的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由于述职评议与其他监督形式相比,具有偏重对行政、司法领导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和个人表现进行监督的显著特点,把依法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监督体现在对人和事的监督上,从而进一步拓宽了人大监督工作的渠道,完善了人大监督机制,加大了监督力度,提高了监督效果。从述职评议的结果看,开展述职评议,促进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推动了干部队伍勤政廉政建设,提高了行政、司法工作效率,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具有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述职评议工作进行总结,藉以巩固已取得的成果,改进和完善述职评议办法,促进述职评议工作向深层次发展。
一、述职评议的形成及其原因
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最早萌发于80年代,但90年代才在陕西省全面展开。1991年,陕西省西安市、铜川市、韩城市和三原县人大常委会在学习外省经验的基础上,开始组织委员和代表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进行述职评议。其后,一些市、县人大常委会纷纷效法,渐成规模。1994年,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在总结、研究、吸收市、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组织了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的述职评议,首创省级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的先例。
述职评议的产生和形成,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原因。
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总结了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根据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实际需要,针对社会普遍存在的人治和腐败现象,多次反复地讲,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与民主法制不健全有很大关系,要通过改革,健全法制,实行法治,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领导人员的监督。1993年,江泽民同志在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八届一次会议党员负责人会议上讲:“在我们国家,任何人都要接受监督。掌握权力而不接受监督,必将导致腐败,人大的监督是代表人民进行的监督,它是一种国家体制,而不是个人行为。各级人大要认真总结监督工作经验,将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法规,使监督工作逐步制度化、程序化。”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和法治理论,江泽民同志关于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的讲话精神,成为地方人大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动力。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肯定了这一新的监督形式,使述职评议工作有了法律依据。
2.九十年代初,我国进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阶段。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必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一是从依靠政策向基本和主要依靠法律转变;二是由权力经济向民主经济过渡,从依靠行政命令向依照市场经济法则和价值规律办事转变。市场经济也要求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严格司法,保障和维护市场的稳定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这就要求一方面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一方面加强法律的贯彻实施,强化对执法部门,特别是对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情况的监督。
3.近年来,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以来,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物质刺激和利益驱动下,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徇私舞弊,谋取非法利益。这些腐败现象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人民群众要求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监督,加强干部队伍的勤政廉政建设,防范腐败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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