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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情比法律更重要

常听人们把腐败归咎“体制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似乎制度和体制能解决社会的一切问题。事实上,体制虽然能提升个体责任,但并不能完全保证每个人都能自觉遵守规则。制度是建立后,互相监督得不到保证,这就不能完全归咎为制度的问题,人的因素则是更大的问题了。

好的体制与国民的素质相适应,没有自由思考的群体作保证,再好的制度实行起来,也会大大地打折扣。当然,体制不完善、不健全,容易滋生腐败,但是一味埋怨体制而忽视人群的因素显然是有失偏颇。国有大企业的制度是比较严的,而贪官们拿公款比拿自家的钱还方便随便。那么,那些监督机构和人员都哪儿去了呢。显然有人的因素在起作用。

人是起决定性的东西。俄国普希金说过:“我们强大有力,并非因为将士英勇,也不是波兰人援助得力,而是因为民意——老百姓的公意。”雨果说:“普遍的道德是社会的基础,普遍的良心是法律的基础。”一位智者说过:“民主的获得有赖于政治的清明和人的因素的提高。”毛主席说:“政策一经制订,干部起决定作用。”

同样的体制,不同的作为,谈腐败之源,又怎能对人的因素视而不见。更何况人是一切活动的推动者、实施者,是体制的制订和完善者。在任何极端的体制和制度下,也不乏不出卖自己灵魂和良心的人;再宽松的环境里,也会产生的软骨头的个人和群体。民主和法制的灵性有赖于忠实于它的人群的灵性。没有道德、良心和灵性的人民,就不会有强大的法律和秩序。

华盛顿说:“民主社会必须有人民大众的德行作依靠,否则秩序就不能维持。”早在十九世纪,法国人托克维克就指出:“法制比自然环境更有助于美国的民主制度,而民情比法制的贡献更大。”英国人伯克说:“有德的人民不会推举出腐败的代议士;卑劣、懒惰、不懂辨别的人民,不会拥有廉能的政府,这是古今的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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