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长三角法制协调问题初探

长江三角洲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综合实力最强的地区之一,也是市场化发育程度最高和最具活力的地区之一,长三角地区占全国1%的土地和6%的人口,创造了18%的国内生产总值。现在,长三角地区为了谋求合作和共同发展,又提出了经济一体化的主张和愿望,并采取了相应的积极措施。实际上,这种一体化,并不限于纯粹的经济发展,还涉及交通、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社会问题。长三角的这种一体化进程,不仅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国内市场统一的需要,而且还有相同的经济基础和文化背景为支撑。但是,要推进这种一体化,仅仅靠相同的经济、文化和愿望是不够的,还需要协调一致的法制作为保障。否则,地区间市场壁垒、体制障碍和规章制度相互不一致、不协调,在经济活动中势必会增加企业包括政府的交易成本。

这些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结为一个问题,那就是法制的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如果为了地方利益、局部利益,两省一市通过地方立法、制定规章、甚至出台政策的方式,人为地设立贸易壁垒,导致恶性竞争、重复建设以及市场准入的困难,那么必然会严重阻碍了长三角经济的长远发展。可以这样说,长三角法制协调问题的解决已经迫在眉睫。,“长三角一体化”是经济界、学界乃至新闻界最热门的关键词,近两年来各地各界召开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研讨会议已达100次之多。国内外的学者们对长三角一体化这个论题已经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关于该论题的文章可谓汗牛充栋。然而,这些论文大多从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历史学甚至人类学的角度来阐述一体化问题,从法律角度探讨该论题的可谓凤毛麟角,对其系统研究更是付诸阙如。所以,从法学角度系统论证长三角法制一体化的可能途径、实现的可能性以及协调的程序是非常必要的。

途径之一,改变传统行政区划的设置、职能和性质,设立长江三角洲经济特别行政区[i]。采取经济"特别行政区"的办法,以确保个别具有特殊经济潜能的地区,克服传统行政区划的束缚,充分发挥其规划、组织、协调的功能,行政区划范围的设定应由国务院牵头,三省市共同协商。既然三省市变成一地,法制协调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只要在内部做好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清理工作,就可以达到法制的协调。表面上看,这种方案似乎相当理想。然而,行政区划是在长期历史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立即消除并不具有现实可能性。但我们可以大大削弱行政区划的一些东西,比如行政区划的观念、行政区划下的考核体系等。如果不解决观念问题,仅仅从行政区划的角度去考虑法制协调问题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如果不转变观念,没有一个经济全球化的观念,按照wto的要求实现法制协调,单想靠扩大地域是不能实现的[ii]。


(未完,全文共3311字,当前显示110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