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权利与义务建和谐社会研究

[内容提要]和谐虽然是一个古老的概念,然而社会和谐的要求却是在现代社会才具有法律政治意义的。其核心内容是如何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建立公正性。历来这种公正性之所以缺失,主要在于只从交易的角度去理解平等和正义,即把权利和义务看成一种对称关系,而公正性本应该来自权利和义务的互为包涵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正性不仅以这种互为包涵为合法根据,而且还必将倡导和创建一种德行社会。

[关键词]和谐社会公正性权利义务

笔者以为,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来讲,权利和义务只有在互为包涵的意义上才具有其成立的合理性,分析权利与义务的包涵关系和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正性,从法律政治的角度来看是互为表里的。之所以从法律政治的角度来讨论和谐社会本身的公正性以及这种公正性的实现可能,主要依据有三方面:第一,就普遍性来讲,和谐表明的是人性和秩序的某种关系,这种关系就其现实性来讲是由制度来保证和体现的,而制度的最高权力形式就是法律。第二,从性质上讲,讨论的是社会主义政治的公正性,因为法律是统治者(阶级、团体等)的意志体现,但其公正与否并不在于它的有效性,而在于它所依据的价值观。第三,从现实要求来讲,讨论的整体主要针对的是,什么样的价值观及其相应的法律政治形式能够提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正性。

基于上述原因,本文的讨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社会和谐的法律政治要求、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以及公正的和谐社会。

一、社会和谐的法律政治要求

就成文的系统理论来讲,社会和谐要求的提出主要是沿着两条线索进行的。一条是哲学思考,主要是探讨人性的善恶,或者说,人天生就有的自由意志带来的矛盾冲突;另一条线索是社会制度,主要是探讨秩序的形成依据及运作方式。这些探讨形成了两个主要结果或传统。一是认识论的经验主义甚至唯物主义;二是利益上的经济决定论。这两方面都从对称关系来对待原本具有包涵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结果就以一种矛盾的方式突出了法律政治对社会和谐与否的作用:经济利益作为一种权利,排斥了政治制度的原创性;经济利益的需要又使得政治制度将自己作为一种义务,为之提供相应的法制保障。

从理论上讲,最晚到17世纪末,欧洲的启蒙理性已经明确探讨了社会和谐的可能,而且正是这一探讨,使社会和谐的愿望成为一种法律政治的要求。粗略地说,从霍布斯开始,国家间的战争、教权的等级专制以及个人之间的贫富差距等社会现实,促使人们希望有一种能够使社会和谐的办法。这种希望有一个哲学依据,就是认为社会原本是不自觉的(叫作“自然状态”),每个人出于自己的感性考虑或判断而无法达成利益上的一致。到了18世纪,这种哲学依据在斯密那里变成了一种经济意识形态,即认为人不仅是感性的,更重要的还在于人是根据利益需要来获取或分配利益的。这种理性需要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它可以自动协调利益矛盾和冲突,因此,社会要想和谐,只需要制定能够维护这种理性运作的协调机制就行了。这样,所谓社会和谐的法律政治要求,就是指造成社会和谐与否的政治原因通过经济运作而成为法律规范和协调了。与此同时,权利和义务也就在对称关系的意义上成了法律政治的核心范畴。事实上,这也就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具有内在联系的历史根据。


(未完,全文共8470字,当前显示131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