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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的历史回顾与展望综述

论文关键词:军事人才建设法制建设历史展望管理科学化法制体系

论文内容提要。军事人才法制建设经过长期探索与实践,基本形成了具有我军特点的人才法制体系。为实现军事人才管理科学化,人才法制建设需要不断改革与完善。回顾历史,可以看到军事人才法制建设的成绩,分析现状,着眼未来发展的需要,为加速军事人才建设,我们应从多个方面继续探索与完善。

推进军事人才管理科学化,离不开人才法制建设的保证。健全军事人才法制是依法选人用人的重要保证,是为打赢信息化战争提供坚实人才支持的基础。

一、我军人才法制建设的历史发展

(一)革命战争年代

1、土地革命时期

建立了党的领导制度和干部管理领导体制。1929年《古田会议决议》指出:“红军里面用人行政,军队政治两个系统,各有独立的路线,彼此有关系时,如人员等之互相调动,消息之互相传达时则用公函平行通报。”它所确立的干部分管体制,不仅在红四军中实行,且先后在其他各部红军中都实行了。当时红军中军事、供给、卫生干部由司令部管理,政治干部由政治机关管理。为此,红军先后颁发了一系列条令、条例,细化了分管体制。如,1930年的《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1932年红军总政治部颁布的《各级政治机关编制系统表与组织及其工作纲要》以及《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

初步形成了人才选拔、优抚、退伍等制度。1928年,党的六大决议指出:我们可以利用旧军队中富有军事知识的人充当军官。1930年《中央给红军的训令》规定:在战斗中有功劳的工人和雇农分子的战斗员,应当引进他们去充当指挥员、政治委员和高级军事、政治职务。1930年,红四军颁发了‘官兵考绩问题的训令洗中华苏维埃政府1931年和1932年分别制定了《红军抚恤条例》和《红军优待条例))o此后又相继颁发了《关于执行红军优待条例的各种办法的训令》、《优待城市红军家属的办法》和《关于优待技术人员的指示》等。

2、抗日战争时期

强化了干部分管体制万1938年第十八集团军的《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和1939年(新四军政治工作组织纲要(草案)》对各级政治机关管理干部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1940年初《八路军各级司令部暂行工作条例(草案)》中对军事干部的管理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在军事人才特别是干部选用方面,制定了大量规章。如,1940年党中央制定的《关于审查干部问题的指示乳1940年11月,总政治部制定了《关于干部之提升与审查工作指示》在培养教育方面,有《关于加强干部教育的命令》、《关于提拔优秀战士培养知识干部的指示》、《关于军队干部教育的指示》等文件。在交流方面,1942年2月,中央军委提出了《关于干部交流的建议》。在退休安置方面,先后颁发了《关于处理残废军人的指示》、《关于处理残废、老弱退伍军人问题的训令》、((关于退伍几项临时办法》等文件。

3、解放战争时期

解放战争时期,我军人才建设任务十分繁重,重点是大量培养和提拔干部,进一步完善各项人才法规。1946年,晋察冀中央局制定了《关于参军补军的号召书》,华中分局制定了《关于动员大批党政民地方干部加入武装部队的决定》,1946年,华东局、新四军政治部《关于加强干部工作的指示》,1947年冀南军区的《关于大量培养干部与干部工作的指示》。1947年总政治部制定了我军第一个党委会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党委会条例草案(初稿)》,确立了党管干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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