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种业新政对品种权政策的影响

一、我国品种权公共政策存在的问题

经过种业市场化改革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种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品种权申请量和授权量一直呈不断增加趋势,截至2011年底,我国共受理国内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9016件,其中授权3713件[4]。2011年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年申请量达到1255件,仅次于美国,跃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国第2位。新品种权申请量和授权量的快速增加,标志着我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育种创新能力快速增强。但与此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支持品种权创新的公共政策体系尚不完善,制约育种创新的一系列深层次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如育种的基础性、公益性研究薄弱,整个国家的育种创新缺乏后劲;创新主体偏差导致整个品种权制度效率低下;支持育种创新的服务体系滞后;全社会品种权保护意识还不强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种业市场化改革之前,我国的育种不分公共育种和商业育种,科研经费基本均由财政保障,育种技术推广由政府主导。这种国家包办的供种保障体制注重创新供应的推力而轻视市场需求的拉力,它要求育种成果由全社会来分享,而不应该将其权利化、私有化,否则会影响到新品种、新技术的有效扩散。应该说这种供种保障体制曾经为我国农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随着种业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其弊端亦愈发显现。主要就表现为全社会品种权意识淡薄,打击品种权侵权未能形成良好的观念基础。此外,我国育种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远远滞后于种业市场化改革发展的需要,尤其是高层次复合型的品种权管理和品种权中介服务人才资源更是匮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种业的创新和发展。

二、我国品种权公共政策体系的完善

如何选择一种兼顾品种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诸环节均达到高效的制度是品种权公共政策体系构建与完善的核心问题。首先,以适合国情为原则,充分考虑我国种业的特殊性,发挥政府在品种权公共政策制定、实施中的主导作用。品种权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必须把握好作为“利益相关者”的新品种的创造者(育种者)、传播者(制种者)以及利用者(农户)之间的利益平衡。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种业因为关乎粮食安全而有其特殊性。种业发展需要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但又不能完全交由市场调节,这就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在品种权公共政策的制定、实施中,既要形成足够的激励以利于育种创新,也要注重品种权的技术扩散。在深入研究我国种业特殊性的基础上,制定专门针对种业发展的、保护水平适度的、适应我国种业发展客观需要的品种权政策,这反映了品种权公共政策中的国家政策立场。其次,以品种权公共政策的运行绩效为测定手段,不断调适。任何制度的产生和政策的选择都是人们对其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的结果。由于政策实施所面临的环境和实施结果都存在大量的不确定性,这使得我们不得不随时间的推移并根据新情况不断作出“制度调适”。品种权公共政策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并非最优目标设计过程,而是一个在制度、政策设计与对象之间的互动和自我调适的动态过程。再次,以各种政策之间的协同为目标。完善的品种权公共政策体系不仅应当关注政策内容本身,还需要注重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政策之间不协调而产生的摩擦或冲突可能导致整个政策体系内耗的增加,甚至陷入无序和混乱的状态。注重政策之间的协调互动是建构一个科学的政策体系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内容,它影响着政策体系整体目标的实现。具体而言,以对新品种的管理、运用为重点,现阶段构建与完善我国的品种权公共政策体系至少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未完,全文共4531字,当前显示144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