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体育仲裁比例原则研究
摘要:国际体育仲裁院适用比例原则已形成长期传统。适用依据包含仲裁法典、体育组织规则和瑞士法律。比例原则的适用领域包含先验性规制措施、纪律处罚措施、合同违约罚金三个方面。比例原则的适用受到四个方面的限制:固定限度的处罚措施、自动适用的处罚措施、不可被用作二次处罚和权利主张超过时效等。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庭在适用比例原则时的不同考量因素导致了个案结果的相互冲突,应对此加以调整。
关键词:国际体育仲裁;比例原则;先验规则
国际体育仲裁院在长期仲裁实践中已经形成比例原则的适用传统[1]。作为目的理性的全面凝练与概括,比例原则在国际体育仲裁中集中体现为判断规制措施和处罚方式的设定所追求的目的与所采用的手段是否合理、适度、合比例。比例原则的适用对于有效平衡规则设定和体育主体权利保障之间的张力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2]。
1比例原则概述
作为一般法律原则,比例原则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所广泛接受[3]。比例原则的核心在于衡量立法所追求的目的与所采用的手段之间的合理性审查[4]。其基本要求是,只有符合以下情况,立法才能对个人自由及私法自治进行干预:第一,此种干预相对于一个更高的利益而言是必要的;第二,干预必须适合于达成所欲求的目的;第三,采用最和缓的手段来实现此目的。简言之,禁止逾越实现目的所必要的程度而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进行过度干预[5]。比例原则最早源自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念。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五卷中,比例原则被作为衡量分配正义的标准。比例原则融入法律体系的最早形式是传统国际法中的自卫权规则;尔后规定于刑法自我防卫规则之中;两个世纪前,德国警察法将其作为惩罚犯罪的法律原则;尔后,比例原则被世界各国行政法、宪法等法律部门所接受;时至今日,已经是世界性法律融合的标志[6]。仅以宪法为例,宪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是调整国家权力和公民个人权利之间关系时所应坚持的一项基本准则,指国家权力行使要妥当、必要、均衡、不过度、符合比例,不得对公民个人权利造成非法侵犯[7]。比例原则不仅被公法领域所承认,同样被美国、新加坡、加拿大、英国等国运用于私法领域。如美国最高法院在惩罚性赔偿、禁令等民事赔偿措施中适用比例原则[8];新加坡《法院规则》中将比例原则规定为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9]。近年来,我国民法学者开始运用比例原则的基本原理对民法规则以及可能限制民事主体之私权的行政措施的妥当性展开反思和检讨。与此同时,有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开始自觉地运用比例原则的基本原理审理民事案件,将比例原则作为相关民事裁判的理论基础。由此可见,原本主要作用于公法领域的比例原则已开始作用于我国民法领域[10]。
2国际体育仲裁中比例原则适用的基本依据与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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