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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公共文化营建主体探究

“我国城市化所带来的社会风险其实质是‘社会’的缺席,在国家和民众间缺乏相应有效的缓冲机制和中介。因此,应通过培育和发展公民社会,特别是非政府组织(NGO)来消解城市化所带来的社会风险。”[1]“科层制”长期性运行下的政府办事方式趋于固守化,导致办事效率不能满足需求,办事能力受到质疑。“社会本位”作为深刻的中华民族文化因子,需要在当今物质为先的社会里重新活跃,而政府由于自身能力原因,难以独自承担起该重任。当下国家大力推进公共文化建设,在面对愈加复杂的乡土公共文化建设过程中,需要突破单一的政府层级供给模式。一部分文化类NGO便开始致力于从乡村内部和社会各方面汇集有想法、有激情、有实践能力的志愿者,内外互动,共同营救正在消解中的乡村,建设人们内心深处向往的乡土家园。

一、文化类NGO发展概况

NGO组织在我国已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文化类NGO是伴随着文化发展而产生的新兴主体力量,其致力于文化领域内的非营利性服务,且其价值和功能日渐突出。

(一)对NGO组织的研究NGO概念所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可指政府以外的一切组织。“既包括合法的组织也包括非法的组织;既包括各种政治性的、行业性的、专业性的、联合性的、学术性的社会团体,也包括各种基金会、志愿者组织、社会救济和福利组织、弱势群体的保护组织、法律的援助组织等等,甚至还可以包括所有的事业单位。”[2]此类组织具有非营利性、志愿性、自治性、非政治性和非宗教性等特征。全球NGO研究的权威学者莱斯特•M•萨拉蒙教授说:“我们是置身于一场全球性的社团革命之中,历史将证明这场革命对20世纪后期世界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民族国家的兴起对于19世纪后期的世界的重要性。”[3]这些组织范围广、涉及面大、热情度高、团结性强。近年来中国社会组织正在以每年两位数的速度增长。此外,我国还存在大量未正式登记的社会组织。这些社会组织在分担政府职能、弥补市场失灵以及填充社会活力等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NGO的发展必将对于中国现有的治理结构产生日益重大和深刻的影响。

(二)文化类NGO定义及其核心功能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指出的“文化非营利组织”,中办国办《意见》中所说的“文化类社会组织”统称为“文化类非政府组织”,即文化类NGO。“政府的工作趋于到处一样化,相反,个人和自愿联合组织则会做出各种不同的实验,得出无穷多样的经验。”[4]文化类NGO的功能与政府相近,在运作机制上跟市场部门类似,总体来说其特质为志愿性、多元性、竞争性、市场化。因此,文化类NGO一方面独立于政府和企业,另一方面又在功能和机制上与政府、企业互相交叉,这使得其在促进公共文化建设方面有更为灵活的方式。文化类NGO的核心功能可以归结为细化和深化政府倡导的文化服务建设,弥补其中不足,丰富文化服务内容,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以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公众道德素质等。其更为深层次的功能在于深刻理解文化价值,根据文化机理进行牵线搭桥,促使文化供给与文化需求更加契合,推动社会总体发展。

二、乡村公共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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