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基本制度体系研究
摘要: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颁布实施,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搭建了制度体系基本架构。本文梳理、归纳了基本标准化制度、主体责任制度、设施管理运行制度、保障措施制度。提出问题与思考:全面优化法律执行环境、逐步健全法律相关制度、分类研究服务发展模式。
关键词:公共文化服务;文化立法;文化事业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随着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了高质量发展阶段,人们对文化的需求越来越凸显,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为全面依法治国弥补了文化立法的“短板”,夯实了文化建设的法治基础,也为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建立了强大的文化支撑与坚实的法律保障。
一、立法背景与意义
用法律形式确定公共文化服务发展的方向与目标、政策与路径,以法治手段规范、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明确全社会各方机构、各类群体的法律地位及责任,保障其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是许多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发展的普遍做法与经验。西方发达国家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可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美国、加拿大、俄罗斯、瑞士等国先后制定了公共文化服务专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另有针对博物馆、图书馆、群众馆、艺术宫、文化宫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专项立法。21世纪前后,日本、韩国均提出“文化立国方案”并成为率先跨入文化战略法治化轨道的亚洲国家。我国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出台前,仅有《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著作权法》等文化类法律法规,文化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制度相对较少。2005年,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首次出现“公共文化服务”一词,对政府职能部门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职责给予明确,并提出文化体制改革的目标与任务,我国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开始起步。历经十余年的实践与发展,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取得了诸多成就,但也出现一些问题,如:目标定位、发展方向及实施路径不明确;定量化指标体系及其评估标准不系统、不全面;政府主管部门主导力度不足,文化事业单位积极性不够,广大社会力量参与度不高等。公共文化服务更多是体现国家的“软实力”,建设发展驱动力的缺失,成效成果政绩的不明显,将其推到了“可为”、“可不为”的困境,增加了发展与创新的难度。因此,公共文化服务的建设发展更加需要法治理念,依靠法律手段和法律制度对其进行全面规范与切实保障,进一步拓展公共文化服务的空间与路径。李国新指出:“要通过加强文化立法,将政府的文化发展战略构想上升为国家意志,将各级政府所承担的公共文化事权责任上升为法律责任,将所有保障措施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才能形成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因此,立法才是最根本的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分为6章、65项条款,对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客体、形式、手段、目标、责任以及差异化、均等化发展等方面给予明确规定,其涵盖范围广,涉及机构多,基本内容齐全,保障措施完备,法律责任明确,是一部文化领域具有全局性、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公共文化服务从行政化管理进入到法律化保障轨道。
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制度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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