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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文化旅游区管理的研讨

一、管理主体

在旅游业发展实践中,依托城市,由城市游憩带动形成的旅游区其管理主体主要是政府相关部门或者社区组织;依托特色、龙头产业形成的农业、工业旅游区其管理主体既有政府、社区组织,也有旅游企业或者投资者,实践中,投资者的作用可能更大。由此,可以推断出草原文化旅游区的管理主体既可以是政府,也可是旅游企业或者投资者,更有可能是社区组织。不论是政府、旅游企业还是社区组织,在发挥管理职能之时,都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如,政府的主导作用体现在旅游资源的统一规划、政策导向和社区基础设施的建设之上;旅游企业的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旅游产品的开发、市场的拓展和推动社区经济发展之上;社区组织的主导作用则表现社区利益的维护之上。基于草原文化旅游区自然资源的脆弱性、文化传承的稳定性与持续性的要求;为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利用与节约之间的关系,实现以最小资源成本换取经济、社会、生态等多重绩效目标,选取社区组织为草原文化旅游区管理主体最为适度。

二、组织结构与角色定位

草原文化旅游区将服务业功能集聚,但完全套用服务业管理体系效果不佳。草原文化旅游区管理体系影响其战略目标实现,调控其现实目标与预期目标的吻合度。

(一)组织结构草原文化旅游区的管理以当地社区组织为主导,旅游企业(投资者)和社区居民联合共行。这种模式建立的前提是必须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必须遵循政府制定的发展规划。其组织结构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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