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特殊管理股制度的文化传媒论文
一、特殊管理股的内涵与实施目的
1.特殊管理股的内涵
股份制的初衷是以入股的方式把分散的生产要素集中起来使用从而提高管理和生产效率。股份制企业最为显著的特征是依据股东入股凭证来发行股票,一般而言,股票的投票权原则是“一股一票”。所谓特殊管理股是指每股具有较多投票权的股票,或通过企业特别规定,使特殊管理股具有对重大经营决策的一票否决权。特殊管理股本质上是一种类别股,是每股具有更高投票权的“特殊治理权力”的股权制度。撒切尔夫人在推动放松管制、私有化国有资产时施行了“黄金股”,在国有企业私有化之后,国有资产的管理者———政府,作为黄金股持有人通常只占1%的股份,这1%的股份不参与分红,却掌握公司重大决策的一票否决权。在美国、加拿大、德国、丹麦、瑞士、挪威、芬兰、瑞典等国家,上市公司采取a、b股的双重股权结构(dualclassequity),也即是说上市公司向外部投资人公开发行“一股一票”原则的a类股,同时公司初创者(或高管层)持有“一股多票”的b类股。对于双重股权结构的上市公司来说,如果公司被出售,这a、b两类股票将享有同等的派息和出售所得分配权。
2.特殊管理股的实施目的
从中外股份制的发展来看,上市公司发行具有不同权利的“类别股”,推出具有“特殊治理权力”股票的目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国家在推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包括国家安全、环保、就业及投资保障)、防止公司治理失败(防止垄断、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等考虑,保留政府在改革后的混合所有制结构中享有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一票否决权”。其实,这一目的关乎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混合所有制建立后的“后控制”问题。(2)公司初创者通过分离现金流和控制权,从而实现对自己所创建公司的有效控制,保留特殊管理股。这样的“特殊治理权力”股份通常被称为“双重股权结构”。对于上市公司创始人来说,保有控制权和获得资本市场的融资经常是矛盾的,因为每一次股权融资都意味着创始人的股权被稀释,意味着创始股东的控制权被减弱。显然,双重股权结构是为了保障企业初创者的利益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的初创者在公司经过资本市场融资扩张后依然通过持有高投票权的股票对公司重大战略拥有决定权;与此同时,双重股权结构的存在也可防止企业的经营行为被股票市场的短期价值取向所左右或企业被恶意收购。如谷歌的投票权与现金流控制权分别为58.3%和18.3%,前者是后者的3.19倍。英国《每日邮报》、《每日电讯》也采取a、b股的双重股权结构,《每日邮报》投票股和非投票股构成为5%:95%,罗斯米尔家族继承人和信托基金持有绝大多数的投票股,对经营管理决策拥有绝对控制权。美英两国除了高科技公司的创始股东青睐双重股权结构之外,传统的报业公司为了保证办报立场和报纸可持续经营,往往也采取双重股权结构。
二、特殊管理股制度在我国文化传媒业适用的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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