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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研究

摘要。本文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视角作为切入点,针对湖南省湘西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法律保护中存在的执法松懈、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追责机制的不完善、传承人救济方式的欠缺、立法视角及保护手段的单一化等具体问题进行了研究。辅以研究数据,有针对性的对完善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法制建设提出解决的对策方案。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适用;法律保护;模式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湘西州)位于湖南省西北部,与湖北、贵州、重庆接壤,境内分布有苗族、土家族等30多个民族。悠久的发展历史,给湖南留下了丰厚的非遗。其中,湘西州地区的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现状令人堪忧。目前而言,我国专家学者对非遗的法律保护着重从产权法、经济法、生态法等领域做出针对非遗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其次,国外以federicolenzerini等学者为例,对分布在世界各地的非遗在国际人权法领域做出了相应法律保护的研究。国内外对非遗保护法律层面的研究视角多样,内容逐渐深入,但对非遗的立法保护并不成熟。在这一背景下,通过对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法律问题调研,能深刻了解到非遗保护所面临的法律现状,司法操作过程中的漏洞,从而更具针对性的解决其问题。

一、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状考察

文化问题一直是本世纪以来备受各国热议的话题,其中对非遗方面的议论纷争也一直不断。笔者认为,研究非遗的相关问题,首要任务是对非遗的概念、特征等方面进行清晰地界定。

(一)法律定义下非遗的特征界定及基本情况。从现行法给出的定义中看出非遗外延之广:可以是口头传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也可为传统手工艺技能,甚至是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实践。就其特征而言,笔者认为其特征最直接体现为其自身的“非物质性”。即:不依赖物质形态而存在的属性,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等方面的内容,这种特征在现实的非遗形态中是为一种文化的活态流变所展现。从保护性政策的出台方面看,湖南省已有四部针对非遗保护的行政管理条例,且均在内容的设计上都体现出较明显的简易性。在地方性法规条例中非遗被定义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与其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与场所。相较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地方性法规条例对非遗定义的更为粗略且一定程度上使非遗内涵的外延窄化,加大了非遗法律认定的难度。

(二)湘西地区非遗的具体表现形态及基本情况。以湘西地区为例,非遗在该地是指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得以积累保存下来的传统美术、戏剧、舞蹈、医药、技艺;民俗风情;传统体育竞技等。如:阳戏、水冲石砚、踏虎凿花、苗族鼓舞、苗绣等艺术形式。湘西地区非遗种类繁多,截至2011年列入省级非遗名录的共50项。湖南省湘西古丈县地区,截至2012年8月,古丈县地区共有国家级非遗6项,省级8项,州级16项,县级49项,非遗传承人散布各区共计112人,并形成了以“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默戎镇苗鼓舞文化和断龙山乡土家族文化为中心的“非遗”传承保护基地。

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之制度瓶颈

我国已有15部针对非遗保护的法规条例,对非遗的整体性保存、传承;代表性项目名录建立;管理使用;认定奖罚等方面进行了较全面的立法。但非遗保护情况仍不乐观,其面临的制度瓶颈经整合后集中体现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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