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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珍贵的文化资源,也是真实的历史见证。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珍贵的文化资源,也是真实的历史见证。伴随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受到了很大冲击和破坏,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为此,必须解决好保护什么、谁来保护以及如何保护的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依附于个体的人、群体或特定空间而存在的,是一种“活态”文化。正是由于传承人的存在,才赋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鲜活和持久的生命力。没有传承人这一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便不复存在。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首先要做的就是保护好传承人。近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是,一些传承人的生存仍然面临困境。传承人老龄化问题十分突出,在世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中50%以上超过70周岁,近年来离世的传承人不断增加,使一些门类逐渐走向消亡。受现代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冲击,民间艺术不再被人欣赏,传统习俗慢慢消失,一些传统工艺生产规模缩小,市场萎缩,处境艰难。青年一代对传统技艺失去兴趣,不愿学习继承,掌握在个别人老艺人手里的传统技艺面临失传危险。虽然各级政府对传承人采取了资助和帮扶措施,但是资助金额太小,且常常难以落实到位。一些传承人的艺术创造得不到社会的认可,经济效益低,生活与工作条件艰苦。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也存在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行政分级制度使传承人获得独占地位,被政府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在贷款融资、政策倾斜、市场开发、产品宣传等环节享受到不同程度的政策倾斜,导致未被认定的传承人无法与其公平竞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趋向功利化,有些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利益,在传承人认定中过度干预,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不包括团体性的传承人;但是,对于必须由众多传承人共同完成的项目,如果只认定其中的一个人,则会有失公允,容易引发其他传承人的争议和不满,不利于项目的持续发展。未来应进一步加大传承人保护力度。构建完善的传承人认定机制,探索团体传承制度。针对代表性传承人和非代表性传承人两类主体分别予以不同认定标准和资助标准。具有独创性的技艺从家传变为公众共享的资源,政府应当给予其相应的经济补偿。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口传心授为主的特点,应由保护单位和传承人共同协商收徒,保护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提高传承人的社会地位并增加补贴幅度。借鉴日本、韩国等国的保护经验,将“身怀绝技者”且能够积极培养继承人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为“人间国宝”,予以特别扶持。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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