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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三位一体”评议制度填补对人大代表履职的“监督盲区”

人大代表,是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经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其职责是做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反映民声、民意和要求,为人民排忧解难,并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质询等项职权。人大代表参政议政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最为直接、最为具体的象征,人大代表的称

号有着至高无上的荣誉,更重要的是具有神圣的使命和社会责任。然而,在近年来的媒体新闻报道中,一些人大代表违法乱纪的案例此起彼伏,屡见不鲜,其负面反应不可忽视:桑粤春涉黑贪污,胡作非为;王廷江扰乱秩序,殴打空警;侯建军故意撞人,致死人命,还有的贪污腐败倾吞巨款,转移资金移民国外,有些高级领导干部受贿堕落等等,在社会上都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也给人大代表的称号抹了黑。他们之所以胆大妄为,置宪法和法律于不顾,除了自己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外,更重要的是认为自己有政治资本,正如桑鄂春叫嚣“我是全国人大代表,你们敢把我怎么样”。在他们眼里,人大代表的身份和责任异化为规避风险、违法作恶的一个护身符,一把保护伞,一顶红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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