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投资项目收费优惠办法
第一条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的规定收费:
一、公益性事业项目,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建设以及纳入了县人民政府新、扩、改建计划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的非住房和非经营性基建项目;
二、一、二产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建设工程一次性建设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三、三产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建设工程一次性建设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建安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
五、县内规模以上企业的非经营性基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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