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奖励在我县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科技创新,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益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南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基金,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三条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加速科教兴县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和学者组成,负责县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人选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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