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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规划区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适用本办法。

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兴建公路、铁路、大中型水利水电基础设施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和支持土地征收工作,不得无理阻挠。

土地征收后,原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经营合同随之终止。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财政、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投、农业、水利、林业、民政、房产、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及村(居民)小组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履行职责,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第二章征收补偿

第五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批准方案中的实施主体具体实施,县国土资源、房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投公司共同参与实施。

第六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鼓励被拆迁人尽早拆迁、按时搬迁。

第七条城市建设需要占用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根据建设需要,按国有土地进行配置。

一、建设用地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补偿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按《益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阳市政府〔2007〕4号令)、《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有关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08〕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一律不予以补偿。未种植作物的土地不给予青苗补偿。土地征收后,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间内尚未使用,趁间隙种植作物的,不再给予青苗补偿。

三、房屋拆迁补偿按重置价格结合房屋成色进行补偿

四、被拆迁人房屋已出租的,由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协商好补偿事宜并解除承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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