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财政局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财政行政执法,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以及《湖南省财政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结合我县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属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职责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做出错误的处理决定,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制度追究责任。
执法人员非执行职务时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财政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局属各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避免和减少执法违法和错案的发生。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财经法律法规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对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七)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财政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人的责任划分:
(一)承办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违法和错案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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