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辖区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和《湖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从2013年5月1日起开展2013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一、年检范围
凡辖区内经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00张病床以下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属本次年度校验的范围。
二、年检时间
从2013年5月—6月,由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进行校验。
三、校验时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2012年度执业总结(应包括医疗工作质量数据,工作成绩,医疗安全、医疗质量、设备更新、人员变更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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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