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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收费管理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655号各市州、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大中专院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收费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和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减轻学生负担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按规定代收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可收取上述费用外,还可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发改委核定价格的课本),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还可向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小学1-3年级同步教学实践训练,仍按原规定执行。

3、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校,除可收取上述费用外,还可按规定收取学费和新生入学体检费,不得另收其他费用。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期1000元、800元。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学校参照执行省级示范性高中收费政策。省属普通高中涉外办学参照长沙市涉外办学收费标准执行。行业办学的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暂按原批复执行,设三年过渡期,从2018年秋季起按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职业高中仍按原学费标准执行(见附件1)。

4、取消中小学午休住宿费和社会实践活动收费项目,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价教﹝2013﹞80号)规定执行。取消中小学午休住宿费后,不得强制学生在中午离开学校。中小学校必须确保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就读待遇。

二、进一步规范大中专学校收费政策,稳定收费水平1、我省大中专学校学费以招生批次为分类方式,共分为五大类,即:一本(包括211工程学校、列入一本招生的非211工程学校)、二本(指未列入一本招生的其他省属本科院校)、三本(指列入三本招生的独立学院)、高职专科院校、普通中专学校(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2、3、4、5、6)

2、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划分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执行(见附件7)

3、全省高等教育热门专业(含特色精品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政策:①一本高校不实行热门专业学费上浮政策,二本高校热门专业原则上按专业学费标准上浮30%,但不得超过非211一本高校同类专业学费标准;三本高校(独立学院)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上浮幅度按不高于同类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15%执行,农林、航海、地矿油、教育(师范)、艺术类等专业不实行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政策。热门专业数不得超过本校所有实际开办专业数的20%(专科层次的医药、公安类专业不受比例限制)。②高职、专科学校(不包括医药、公安类专业)列入国家和省精品工科专业、国家和省教学改革试点工科专业、国家级示范专业和校企订单培养专业,其学费标准上浮比例不超过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10%③市州所属高职院校特色精品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教育、财政、价格部门审核④普通高校同一专业学费标准不能重复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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